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房產繼承糾紛是指什么,存在誤區有哪些?

時間:2022-06-17 11:19:54

  一、房產繼承糾紛是指什么

  房產繼承糾紛,指房產的產權人與產權人的繼承人、繼承人與繼承人之間,就房產的繼承、遺產的分割等相關事宜發生爭議而形成的糾紛。房產繼承主要受繼承法調整。

  二、房產繼承糾紛存在誤區有哪些

  房產作為重要的財產之一,在作為遺產繼承時,當事人在認識上容易存在五個誤區:

  1、把多人共有房屋,當成一個人的遺產。

  張某成年后與父親、繼母共同生活。共同生活期間,蓋平房五間。父親病故,張以共有繼承為名,占有了全部房屋。該房應為張和父親、繼母共有。父親去世,張只能繼承其父的房產份額,且張的繼母不但屬于房屋的共有人,而且與張對張父的房產都有繼承權,張的繼母如無勞動能力還應當多分。對此繼承法第26條規定:遺產在家庭共有財產之中的,遺產分割時應當先分出他人的財產。

  2、把對公有房屋的承租權當成遺產繼承。

  李某生前多年居住在單位的公房中,房改后沒買該房仍租住,最近李病逝,李的子女要求繼承該房。繼承法第3條規定,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。承租人對承租房屋只有承租權沒有所有權,承租權不是所有權,繼承人不能當作被繼承人的遺產繼承。

  3、把繼承開始前己不屬于被繼承人的房產當作被繼承人的遺產繼承。

  劉某喪偶后與張某結婚,結婚時劉通過書面形式把自有房屋贈與了張某,并于逝前在房屋登記部門辦理了房屋過戶手續?,F劉的子女要求按劉的遺囑繼承這份財產。因房屋的所有權已經轉移,即使劉立有遺囑劉的子女也無權主張對該房的繼承權。

  4、認為屬于夫妻二人共有登有夫妻二人名字的房屋,其中一人死亡,不必過戶登記,即屬于生存的一人。

  張某所持房屋產權證,寫有其夫和她二人的名字,其夫去世,她以她一人的名字,出賣房屋,過戶受阻。我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59條規定:我國實行土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登記發證制度。二人共有的房屋,包括夫妻共有,變為一人所有必須進行房屋過戶登記。寫有夫妻二人的名字的房屋,其一人死亡,生存的一方必須通過繼承、過戶手續才能登記為一人。

  5、認為繼子女和養子女具有相同的房產繼承權。

  最高人民法院《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》第21條規定:“繼子女繼承了繼父母遺產的,不影響其繼承生父母的遺產”。第19條規定:“被收養人對養父母盡了贍養義務,同時又對生父母扶養較多的。除可依繼承法第10條的規定繼承養父母的遺產外,還可依繼承法第14條的規定分得生父母的適當遺產”。這里養子女與繼子女的繼承權是有區別的,因為我國婚姻法第26條規定:養子女和生父母間的權利和義務,因收養關系的成立而消除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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