房屋繼承中應當注意的問題
時間:2022-06-17 11:12:47公民的房屋是指所有權歸公民所有的“私房”,它屬于公民最基本的生活資料,但也可當做生產資料,包括自住房、出租房、閑置房、營業用房等。公民的私有房屋可作遺產,但宅基地因不能私有而不是遺產。不過,任何房屋一般不能離開地面而存在,所以私有房屋的所有人也同時享有對宅基地的使用權。公民繼承了私有房屋,也就同時享有對該房屋占有的宅基地的使用權。
在房屋繼承問題上,有如下兩個問題值得注意:
1、購買的公房能否繼承。國務院住房制度改革領導小組1991年12月31日公布的《關于全面推進城鎮住房制度改革的意見》中明確指出:職工購買公有住房,在國家規定標準面積以內的,實行標準價。購房后擁有部分產權,即占有權和使用權、有限處分權和收益權,可以繼承,可以在購房5年以后進入市場出售或出租,原產權單位有優先購買權和租用權。由此可見,以標準價購買的公有房可以繼承。
2、公房的承租權能否“繼承”。關于公民承租的公房能否由其繼承人繼續承租的問題,建設部1995年4月23日發布的《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》規定:“住宅用房,承租人在租賃期限內死亡,其共同居住2年以上的家庭成員可以繼續承租?!庇纱丝梢?,能夠“繼承”公房承租權的僅為與承租人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員。沒有與承租人共同居住的繼承人不得繼續承租公房。